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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懿律师

  • 所属律所:

    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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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外商独资企业法股东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5日 来源:上海风险律师
[导读]:   居懿律师,上海风险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

  居懿,上海风险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中国有句古话,“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在经济发展方面,也会有法律条文对经济活动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投资行业,也有相应的明文规定来规范市场。而对于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备案,那么,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

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我现在根据江苏省的文件说明一下各类项目审批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类项目

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外方投资企业注册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审批类项目分三步走:

第一步,《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的批文;

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第三步,《初步设计》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4、专家论证纪要;

5、工程预决算、施工图及概算等

针对于投资方主体的不一样,需要提交的资料也略有差别。在进行项目投资备案时,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性质进行资料准备。希望上述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

外商独资企业法股东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大型公司还是中小型公司,股东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对于一些外来投资者,股东的位置更是极其重要,今天主要是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问题,了解一下外商独资企业法股东是如何规定的,也是为大家普及一下关于企业股东的资料,了解一下我们国家关于外商独资企业股东的法律规定。

一、外商独资企业是否需要股东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商独资设立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仍然为股东会,但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其权力机构应为股东。《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公司在章程中规定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违反了该规定。

二、外商独资企业股东的规定

对于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机关不做强制性要求,仍可以保留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但是,只要前述公司有任何事项变更,需要一并变更章程的,则公司登记、审批机关会要求公司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整,调整为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应当是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

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上资料,对于外商独资企业法股东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也是应该有所了解了,虽然这一类的问题对于大众来说并不是普遍可以接触到的, 但多接触一些这类的资料还是有害无益的,此外,因为这方面的知识比较专业化,所以如果大家有需要的话还是建议找一些更加专业的知识参考下,找专业人员咨询一下。

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公司,企业等名词。可能我们听了也就过去了,从来没有思考过他们具体是什么意思,代表什么,是不是一个概念。其实他们虽然都是经济个体但是还是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区别和不同的。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到底有哪些吧。

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设立主体不同

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独资企业;公司的设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成员人数不同

独资企业由一个成员或投资者设立,一切利益和风险也概由该投资者承担。除“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况外,公司都具有多数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内容。这种成员或投资者的多数性与独资企业成员的单一性形成鲜明对比。

法律地位不同

独资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这也是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的最大的地方。

财产关系不同

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公司的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是归公司本身所有。

经营管理不同

独资企业主享有对内决定企业一切事项、管理企业经营和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而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法定组织机构实施的,股东可能担任管理职务而享有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也可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对外代表权则由法定代表人行使。

承担不同

独资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公司对其债务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担,其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

简而言之

1、成立形式:前者为非公司制的“公司”,后者为“企业”;

2、对外承担民事上:前者为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后者为以其投资额承担有限;

3、税收方面,前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4、适用法律方面:前者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适用《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

5、信用方面:前者信用度要高于后者。

好的,看了这么多你肯定对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已经有了非常深层次的理解了吧。很多时候如果你能够分清独资企业的概念,公司的概念,甚至是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概念。那么在你今后选择工作的公司,或者是在投资上是会有很大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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